好盈证券有限公司、好盈融资有限公司或联属公司 (「好盈集团」)一直致力为客户提供最佳之服务。为了达到此一目的,本声明乃好盈集团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 作出,目的是向客户阐明收集个人资料的原因、用途和查询个人资料记录的途径。

 

  1. 客户在申请开立户口、延续户口及建立或延续交易或信贷设施或要求好盈集团提供金融、证券、衍生产品、投资、信贷及相关服务、产品及设施时,须要不时向好盈集团提供资料。

  2. 若客户未能向好盈集团提供有关资料,可能会导致好盈集无法开立或延续户口或建立或延续交易或信贷设施或提供上文第1款所述的服务、产品或设施。

  3. 无论任何时候,个人名义的客户均需要向好盈集团提供个人资料(「资料」),以作个人资料(私隐)条例(《香港法例》第486章)下之用途。有关客户的资料(或其他资料)可能用于以下用途
    1. 向客户提供之服务及设施之日常运作;
    2. 进行信贷审查;
    3. 协助其他机构进行信贷审查;
    4. 确保客户的信用维持良好;
    5. 设计供客户使用之金融服务或相关产品;
    6. 向客户推广金融服务及相关产品;
    7. 向客户收取拖欠之金额,利息及手续费;
    8. 釐定拖欠客户或客户拖欠之债务金额;
    9. 根据好盈集团须遵守的法律及/或监管要求或法庭命令作出披露;及
    10. 与任何前述部份有关之任何用途。

  4. 好盈集团持有之客户有关的资料(及其他资料)将会保密,但好盈集团可以向以下人士披露所有资料(及其他资料),而客户同意披露所有资料(及其他资料)亦是好盈集团向客户提供服务、产品及资料之条件:
    1. 任何向好盈集团提供有关其业务运作之行政、信贷资料、债务追讨、电讯、电脑、缴款、执行交易服务或现金、证券及/或交收服务或其他服务的第三者服务供应人或其他服务之高级职员、 雇员、代理、承包商或第三方;
    2. 任何对好盈集团有保密责任的人,包括但不限于已承诺把该等资料保密的任何好盈集团成员;
    3. 任何与客户已有或建议有交易往来的金融机构或交易商;
    4. 任何信贷资料服务机构及于欠账时给予收数公司;
    5. 监管及司法当局及其他有关政府或法定机构;
    6. 除为了进行业务、遵守适用法律、保护免受欺诈或作出好盈集团认为可能符合客户利益之产品及服务优惠外,好盈集团不会将有关客户的资料分发予其他公司;
    7. 好盈集团亦可依据适用法律向监管当局及执法人员提供资料;及:
    8. 在好盈集团必须符合任何司法管辖区的有关法律、法庭指令或监管条例或规则的要求下:任何交易所、实体、代理人、监管或政府机构。通常在此情况下,好盈集团须要遵守保密责任而将不能通知客户或在征求客户的同意后才向上述人士披露有关资料。

  5. 在直接促销中使用资料

    在获得客户的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对)下,好盈集团可能会把客户的个人资料作于直接促销。就此,请注意:
    1. 客户的个人资料,例如: 姓名、电话号码、电邮地址、通信地址、账户号码、产品及服务投资组合信息、交易模式及行为、财务背景及投资目标及经验等,可能会被使用于直接促销;
    2. 以下类别的服务、产品、设施及推广标的可用作促销:
      • 金融、证券、衍生产品、投资、信贷及相关服务、产品及设施;
      • 奖赏、年资奖励或优惠计划及相关服务、产品及设施;
      • 由任何好盈集团成员的商业伙伴所提供的服务、产品及设施(该等商业伙伴为提供任何上文第5(ii)(a)款所述的服务、产品及设施的供应商);及
      • 为慈善及/或非牟利目的而作出之捐款及捐赠。
    3. 上述服务、产品、设施及推广标的可由好盈集团及/或任何下述各方提供或(就捐款及捐赠而言)征求:
      • 任何好盈集团之成员;
      • 第三方金融机构及提供任何上文第5(ii)(a)款所述的服务、产品及设施的供应商;
      • 第三方奖赏、年资奖励、联营或优惠计划供应商;
      • 任何好盈集团成员的商业伙伴(该等商业伙伴为提供任何上文第5(ii)(a)款所述的服务、产品及设施的供应商);及
      • 慈善或非牟利组织。
    4. 在获得客户的书面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对)下,好盈集团亦可能会把上文第5(i)款所述的个人资料提供予上文第5(iii)款所述的任何人士,以供该等人士在其直接促销上文第5(ii)款所述的服务、产品及设施时使用。好盈集团可能会为得益而向该等人士提供个人资料,以供该等人士用于直接促销。

    如客户希望好盈集团停止使用客户的个人资料及提供予其他人士作直接促销用途,客户可以书面方式通知好盈集团资料保护专员,其邮寄地址及传真号码载于下文第10款。此后,好盈集团必须停止使用及提供客户的个人资料作直接促销用途,费用全免。

  6. 好盈集团可依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及其他适用法律进行以下活动:
    1. 将客户提供或有关客户之任何资料或其他资料,与好盈集团或任何其他人士持有之资料(或其他资料)进行配对、比较或交换,以作以下用途:
      • 信贷审查;
      • 资料(或其他资料)核对;及
      • 提出或核对资料(或其他资料),该等资料可能用于在任何时候采取对客户或任何其他人士不利的行动。
    2. 将此等资料(或其他资料)转往香港以外任何地方(不论在香港以外处理、持有或使用此等资料(或其他资料)。

  7. 根据及依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之条款,每位客户均有权:
    1. 检查好盈集团是否持有有关客户之资料,及是否有权使用此等资料;
    2. 要求好盈集团更改有关客户之任何错误资料;
    3. 确定好盈集团有关资料之政策及做法,以及获知好盈集团持有有关客户之个人资料种类;及
    4. 要求好盈集团停止使用有关客户之个人资料作为直接推广之用途。

  8. 依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之条款,好盈集团有权就处理任何资料索取查阅之申请收取合理费用。

  9. 在好盈集团有关客户之资料只会用于进行本身业务的合法用途,以提供优质服务,及进行产品设计及优惠,从而显示好盈集团明白客户及其需要。好盈集团对任何客户提供之讯息及资料绝不牵涉或承担任何义务、职责或责任。

  10. 如欲要求停止使用客户的个人资料作直接促销用途或查询或更正资料或查询有关政策、惯例及资料的种类,请向以下人士提出:

    好盈集团证券有限公司 - 合规主任
    香港干诺道中148号粤海投资大厦1楼


 

随着好盈集团会在新科技年代进一步发展新产品和服务,好盈集团会继续竭力确保客户的资料会被正确使用及受到适当保护。

公司地址:
香港干诺道中148号粤海投资大厦11楼A及B2室


客户服务部热綫 : (852) 2159 4515

电邮我们: cs@hooraysec.com.hk